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偃師2021土地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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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偃師2021土地拍賣)摘要: 本文目錄一覽:1、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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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沒有經過產權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國有產權轉讓必須在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轉讓,否則該轉讓都是無效的?!镀髽I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擅自將國有產權委托他人通過拍賣方式轉讓的,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的,違反該辦法的規定。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如需解決具體問題(尤其法律、會計、醫學等),建議您詳細咨詢相關領域專業人士。

應答時間:2022-01-1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國有企業不良債權轉讓給私人的程序是什么?

應該走評估,上級批準,然后交易所掛牌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的程序。\x0d\x0a《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解讀(五)\x0d\x0a\x0d\x0a八、利息收取和主體變更\x0d\x0a(一)利息收取的相關問題\x0d\x0a第一,關于計算基數問題。\x0d\x0a受讓人受讓的是合同權利,其權利不能大于原權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權利人依其為金融機構特殊身份既而特別享有的權利。因此,《紀要》明確規定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x0d\x0a第二,關于起算時間問題。\x0d\x0a根據合同法理,利息債權可以區分為尚未屆期和已經屆期卻尚未支付(即遲延利息)兩種情形。其中,尚未屆期的利息債權無疑屬于從權利,自應隨主債權一同轉移;但遲延利息則具有獨立地位,與從權利并不相同,并不當然地隨同主債權一同轉移。就不良債權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讓人受讓不良債權后,無疑有權收取對主債權尚未屆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權收取已經屆期卻尚未支付的遲延利息??紤]到不良債權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無不良債權合理定價機制且公眾普遍認為不良債權轉讓價格過低情勢下,《紀要》明確規定:“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x0d\x0a第三,關于利率標準問題。\x0d\x0a關于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而相互返還時,出讓人應依據何種標準支付利息,《紀要》尊重民商審判多年來的實踐做法而規定: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x0d\x0a第四,關于計收復息問題。\x0d\x0a最高法院法釋[2001]12號《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最高法院法發[2005]62號《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一條規定:“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x0d\x0a復息計算規定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該規定適用對象僅限于金融機構。雖然最高法院法釋[1999]8號《關于逾期付款政信 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和法釋[2000]34號關于修改法釋[1999]8號的批復明確了計算標準,但并未賦予其偃師國有資產2022年債權一期他合同當事人計收復息的權利。因此,計收復息的權利專屬于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根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相關的從權利,但該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的規定,非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受讓人,無權向債務人計收復息。\x0d\x0a(二)訴訟和執行主體變更\x0d\x0a最高法院法發[2005]62號《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都o要》對此再作重申。此外,為便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繼續向國有企業債務人追償,人民法院應當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關于變更受讓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請求。\x0d\x0a九、相關規定與適用范圍\x0d\x0a(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適用范圍\x0d\x0a《紀要》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已經發布的關于不良債權處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護政策文件諸如《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和《關于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等,僅適用于國有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者持有國有企業債務人國有資本的集團公司。\x0d\x0a(二)《紀要》內容的適用范圍\x0d\x0a《紀要》明確規定:《紀要》規定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于《紀要》發布之后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涉及最初轉讓方為國有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相關案件。同時,考慮到維護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的穩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紀要》。\x0d\x0a《紀要》區分了政策性不良債權和商業性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主要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從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通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但并不限于上述幾家商業銀行)。這種區分的意義在于:雖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號《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就政策性金融資產轉讓協議發生的糾紛問題的答復》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債權轉讓協議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業性不良債權轉讓協議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是否應予受理,目前尚無明確規定。\x0d\x0a

22年中國寶武收購中新鋼股份為什么沒有停牌

關于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向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無償劃轉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51%股權暨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1、2022年4月23日,持有本公司控股股東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鋼集團”)100%股權的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國控”),與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控股的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寶武”)簽署《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根據協議,江西國控將向中國寶武無償劃轉其持有的新鋼集團51%股權(以下簡稱“本次劃轉”)。

2、本次劃轉完成后,中國寶武將通過新鋼集團間接控制本公司44.81%的股份,并實現對本公司的控制,本公司實際控制人將由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江西省國資委”)變更為國務院國資委。本公司直接控股股東保持不變,仍為新鋼集團。本次交易以無償劃轉方式進行,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收購人可免于發出要約。

3、本次劃轉尚需履行國資監管機構審核等必要的審批程序,能否獲得有關批準,以及劃轉能否順利實施尚存在不確定性。

一、本次劃轉概述

(一)2022年4月23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東新鋼集團通知,江西國控與中國寶武于2022年4月23日簽署《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協議》。根據協議,江西國控將向中國寶武無償劃轉其持有的新鋼集團51%股權。

(二)本次劃轉前,新鋼集團合計持有本公司A股142,879.95萬股,占本公司總股本比例約為 44.81%,為本公司直接控股股東;江西國控持有公司控股股東新鋼集團 100%股權;江西省國資委持有江西國控90%股權,為本公司實際控制人。本公司與新鋼集團、江西國控、江西省國資委之間的股權及控制關系如下圖所示:

注:截止本公告日,新鋼集團合計持有本公司A股142,879.95萬股。

(三)本次劃轉完成后,中國寶武將持有新鋼集團51%股權,成為新鋼集團的控股股東。因中國寶武由國務院國資委控股擁有,國務院國資委將成為本公司實際控制人。江西國控持有新鋼集團的股權比例將由100%降至49%。本公司與新鋼集團、中國寶武、國務院國資委、江西國控、江西省國資委之間的股權及控制關系如下圖所示:

二、本次劃轉雙方基本情況

(一)劃出方: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尚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000763363555U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洪城路8號

(二)劃入方: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132200821H

法定代表人:陳德榮

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博大道1859號

三、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協議主體及簽訂時間

2022年4月23日,江西國控與中國寶武(以下合稱“協議雙方”)簽署了《江西省國有資本運營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關于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協議》。

(二)劃轉標的、劃轉基準日、劃轉數額、股權交割日

1、江西國控將持有的新鋼集團51%股權無償劃轉給中國寶武。

2、本次劃轉基準日為2020年12月31日。

3、無償劃轉標的的數額根據劃轉基準日經凈資產專項審計后的新鋼集團歸母凈資產數額確定,本次凈資產專項審計考慮江西國控將在本次新鋼集團國有股權無償劃轉前從新鋼集團劃出的部分國有資產、2021年1-12月增加的歸母凈資產、新鋼集團解決歷史負擔問題預提費用等因素。根據上述凈資產專項審計結果,本次無償劃轉標的的數額為人民幣42.55億元。

4、劃轉標的交割日為新鋼集團將劃轉標的過戶登記至中國寶武名下的工商變更登記日。

(三)本次無償劃轉不涉及新鋼集團職工分流安置。

(四)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次劃轉不影響新鋼集團的法人主體地位,劃轉完成后,新鋼集團在交割日之前的債權、債務仍然由新鋼集團繼續享有和承擔。

(五)其他

1、協議雙方承諾,其于簽署協議前已經依法履行各自的內部決策程序。

2、協議自締約雙方簽章之日起成立,并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相關事項(如境內外經營者集中申報、所涉上市公司實控權變更等)獲得有權部門審批后生效。

3、協議雙方應當誠信協作、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必要的審批、登記等程序,努力實現劃轉標的交割的順利完成。

四、本次劃轉所涉及后續事項

(一)由于本協議還需經國資監管機構批準且相關事項獲得有權部門審批后方可生效,本公司將根據本次劃轉完成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本次劃轉涉及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收購報告書等后續工作,本公司將督促相關方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本公司將密切關注該事項的進展,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并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第五條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標的應當權屬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設定擔保物權的國有資產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事項的,應當依法報政府有關部門審核。

第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其各級子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報告本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

第二章 企業產權轉讓

第七條 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權限。其中,對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

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關股東協商后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準程序。

第九條 產權轉讓應當由轉讓方按照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形成書面決議。國有控股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中國有股東委派的股東代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委派單位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十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做好產權轉讓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論證。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安置事項的,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涉及債權債務處置事項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后,由轉讓方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轉讓標的企業進行審計。涉及參股權轉讓不宜單獨進行專項審計的,轉讓方應當取得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期年度審計報告。

第十二條 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

第十三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通過產權市場公開進行。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征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 轉讓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股東結構;

(三)產權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四)轉讓標的企業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和最近一期財務報表中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包括但不限于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營業收入、凈利潤等(轉讓參股權的,披露最近一個年度審計報告中的相應數據);

(五)受讓方資格條件(適用于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條件、轉讓底價;

(七)企業管理層是否參與受讓,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是否放棄優先受讓權;

(八)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其中信息預披露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內容。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于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并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種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資產的產權界定。第四條 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產權。凡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仍享有對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第五條 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本著“立足今后加強管理,歷史問題處理適度”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界定。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正當權益,也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第六條 進行產權界定,應保持國家對集體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第七條 集體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須以價值形態進行界定和記帳反映。第二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于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一)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依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

(三)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如有爭議,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并補辦有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界定。但下列情況不作為投資關系:

1.凡屬于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視同墊支借用性質;

2.凡集體企業已按期支付折舊等費用,可視同租用關系處理。第九條 集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集體企業確實無力按期歸還的,經雙方協產可轉為投資。轉為投資的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第十條 集體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而形成的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享受國家特殊減免稅優惠政策,凡在執行政策時與國家約定其減免稅部分為國家扶持基金并實行專項管理的,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第十二條 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其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無償占用城鎮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企業可以有償使用,經界定后單列入帳。第十四條 凡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均按其占企業總資產的份額,滾動計算。第十五條 除上述條款外,集體企業中的下列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國家以撫恤性質撥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的實物和資金等形成的資產;

(二)全民單位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資產;

(三)全民單位所屬人員將屬于自己所有的專利、發明等帶給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

(四)明確約定為借款或租賃性質支持集體企業發展而形成的資產;

(五)其他經認定不屬國有的資產。第三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中已界定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企業對其擁有法人財產權。除發生產權轉讓等法定情形外,集體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國家不得抽回國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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