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linbin123456

酉陽城建債權資產項目

linbin123456 2022-12-31 96
酉陽城建債權資產項目摘要: 優勢價格,本月持續進款中 嚴禁掛網  【酉陽城建債權資產項目】 【規模/期限】2億;12個月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到期還本&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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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勢價格,本月持續進款中
 嚴禁掛網

 【酉陽城建債權資產項目】
 【規模/期限】2億;12個月
 【付息方式】季度付息,到期還本
 年化收益:10萬-50萬-100萬以上,
     12個月:8.3%-8.5%-8.8%;
     24個月: 8.5%-8.8%-9.0%
【融資主體】酉陽縣xx集團有限公司
 【資金用途】補充流動資金
 【增信措施】:
1、核心平臺擔保:酉陽縣xx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
2、應收款轉讓:酉陽縣城建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20157萬元應收款轉讓;

信托定融政信知識:

若雙方未能辦理登記結婚,收受彩禮一方是否應當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不宜一概全額返還

     給了彩禮但沒結婚能不能要回彩禮 案例簡介 劉某與周某2018年通過網絡自行相識,2019年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并在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份期間,雙方共同租住在北京市某個小區

    2019年11月10日,劉某及劉某父親到周某家中與周某父母商量二人婚事并舉辦訂婚儀式,同日劉某父親向周某轉賬21800元,并給了周某2000元的“改口費”

    后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未能辦理結婚登記

    因此劉某要求周某返還上述財產,但未果,故劉某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上述財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及其父親以結婚為目的向周某支付的23800元應當認定為彩禮,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故周某應當依法將該款項予以返還

    但考慮到雙方在戀愛期間處于同居狀態,在同居關系期間存在共同開支的情況,故酌情判定周某向劉某返還15000元

     律師觀點: 結婚給付“彩禮”,是我國傳統的婚嫁習俗之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數額也在不斷提高,小到幾千塊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甚至是幾十萬的汽車、房子,彩禮已逐漸成為一種甜蜜的負擔

    那么,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時,就會像上述案例一樣因為彩禮的處置問題產生糾紛,近年來因返還彩禮訴諸法院的案件也屢見不鮮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彩禮是否應當予以返還?如果予以返還,又該按什么比例返還呢? 關于彩禮的性質,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一般認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述案例即屬于本條規定的第一種情形

     首先,劉某父親向周某給付的23800元,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該款項的性質依法應當認定為法律概念上的彩禮

    但由于現在雙方分手,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故對于該符合彩禮性質的款項,周某應當返還

     其次,對于彩禮是否應當全額返還的問題,司法實踐中,法官通常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數額、當地風俗習慣、彩禮的實際用途及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的數額

    上述案例中,法官就考慮到了雙方已將部分彩禮用于同居生活的開支這一因素,故酌情確定由周某返還部分彩禮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案例中雙方已舉辦了婚姻儀式并且同居生活,但是由于劉某拒絕登記結婚,導致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則對于該款項,周某可不予返還

     綜上,若雙方未能辦理登記結婚,收受彩禮一方是否應當返還彩禮以及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不宜一概全額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因自離導致公司不發工資,找勞動局肯定是有用的,就算員工自離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但是用人單位也不能直接扣除員工所有的工資,而且滿足法定條件的,員工在離職時根本就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職工自離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 一、職工自離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嗎? 自離不發工資找勞動局有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者可以單方離職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總的來說,用人單位因員工自離就扣除所有工資的行為是不妥的,員工除了可以向勞動局投訴,也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請勞動仲裁,另外,正常情況下員工離職時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

    

酉陽城建債權資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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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bin123456本文地址:http://www.carriebloomwood.com/zhengxinxintuo/15273.html發布于 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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